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该行为有效吗?


在婚姻关系中,常常会遇到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房产的概念。夫妻共同房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建造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对于夫妻共同房产,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接下来,我们分情况讨论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效力。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这里的“善意购买”指的是第三人不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是在正常的市场交易环境下购买的。“支付合理对价”就是说购房价格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意味着房产已经正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该出售行为有效。不知情的另一方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产,但可以要求擅自处分房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如果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第三人明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又或者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这种情况下,不知情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出售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产。因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不知情的一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产登记资料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尽快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