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施行末尾淘汰制违法,单方解约应给付劳动者赔偿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我这次考核排在末尾,公司单方面和我解约了。我听说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那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单位应不应该给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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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单位施行末尾淘汰制并单方解约是否应给付劳动者赔偿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首先,我们要理解“末尾淘汰制”。简单来说,末尾淘汰制就是单位根据一定的考核标准,对员工进行排名,将排名靠后的员工淘汰掉。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存在很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而末尾淘汰制中,仅仅因为员工排名靠后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单位不能仅仅以员工在考核中处于末尾就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当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有权利获得赔偿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在单位施行末尾淘汰制且单方解约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给付赔偿金。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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