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原有的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我和配偶刚办了离婚手续,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一些共同债务。现在债主找上门来要求还钱,我不太清楚这些共同债务该怎么偿还,是双方一起还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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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离婚后涉及原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来明确具体的偿还方式。 首先,我们要理解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比如为了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而向银行贷的款,或者为了共同经营生意而借的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原则上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主既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如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足够偿还债务,那么就用共同财产来偿还。例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这些就可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偿还。比如,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偿还大部分债务,另一方偿还小部分债务。 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比如,原本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债务,但一方先偿还了全部债务,那么他就可以向另一方索要另一方应承担的那一半债务。总之,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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