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离婚了该找谁偿还?

我刚离婚,现在有个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困扰着我。离婚前我们有一些债务,现在离了婚,债权人开始找我还钱。我就想知道,这共同债务到底该谁来还?是我一个人承担,还是前妻也有责任?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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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的偿还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同意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但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的钱,都算共同债务。 离婚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清偿这些债务,那就先用共同财产来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这种情况下就由双方协议清偿债务份额。比如你们可以商量好,一方承担多少,另一方承担多少。 要是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偿还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夫妻各自需要偿还的份额作出判决。法院一般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夫妻之间是通过协议还是法院判决来确定债务分担,都不能对抗债权人。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如果一方偿还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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