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最近刚办完离婚手续,突然想起离婚前好像还有一些没处理完的债务。心里很不踏实,想弄清楚这些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到底该怎么处理。是双方一起还,还是有别的分配方式,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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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首先是共同偿还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都有责任偿还,不会因为离婚就不用还了。比如夫妻在婚姻期间一起贷款买了房子,离婚后,这笔房贷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义务偿还。 其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由双方协议清偿。也就是夫妻两人可以自己商量怎么还这笔债务,比如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多少,另一方承担多少,或者一方全部承担,另一方给予一定补偿等方式 。但要注意,这种约定只在夫妻两人之间有效,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 要是双方协议不成,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产生的原因等,来决定债务的分担方式。 另外,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起签字借的钱,或者一方借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都属于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债权人:就是借钱给别人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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