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如何执行?
我和配偶刚离婚,离婚前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现在债权人找我还钱,我有点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共同债务具体是怎么执行的呢?是我俩都得还,还是有其他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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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开销,对共有财产管理、使用等产生的债务都属于此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了,那就由双方协议如何清偿;要是协议不成,就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是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者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没作明确约定,那该债务就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在打官司的时候,会把两人列为共同被告,判决两人一起偿还债权人债务。在执行的时候,既可以对两人都执行,也可以只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这个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个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仅将夫妻一方确定为债务人,而没明确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能不能把夫妻另一方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在学界和实务界有激烈争论。不过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执行名义中遗漏了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得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相关概念: 连带清偿责任: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全部偿还债务,承担了债务的一方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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