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只签了名字是否具有效力?
我之前让别人给我写了个欠条,对方就只签了名字。我有点担心这欠条有没有用,万一之后对方不认账咋办。我就想知道,就光签了个名字的这种欠条,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力啊,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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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只签了名字,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具有效力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就是说签欠条的人得是个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比如一般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是是个小孩子或者精神有问题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签的,那就可能没效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就是签欠条是这个人真实愿意的,不是被强迫、威胁或者被欺骗着签的。比如有人拿着刀逼着对方签欠条,这种就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欠条的内容不能是违法的,也不能违背大家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比如欠条是关于违法的赌博欠款,那就不行。 另外,从合同成立角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便欠条只签了名字,那也是有效的。 总之,不能单纯看欠条是不是只签了名字就判断有没有效,得综合多方面因素。要是对欠条效力有疑问,最好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一般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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