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是否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现在感觉对方可能没法按约定履行义务,我想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又不确定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这么做,所以想了解下不安抗辩权是不是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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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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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不存在这些情形,就不能随意以不安抗辩权为由中止履行合同。 同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不安抗辩权有其适用的特定条件和程序,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行使的。在实际运用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需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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