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凭证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在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诸多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保管的期限问题。《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这意味着在这30年的时间里,必须妥善保存这些凭证,不能随意丢弃或损坏。保管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在一定时间内,相关经济业务的记录可以被查询和核实,以满足可能的审计、税务检查等需要。 其次是保管的安全性。会计凭证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柜或档案室中,要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条件。例如,档案室要安装防火设备,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凭证受潮发霉;门窗要有防盗措施,避免凭证被盗取。同时,要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有损坏、丢失等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再者是保管的完整性。会计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完整无缺地装订成册。装订时要注意整齐、牢固,防止凭证散落。并且,对于一些重要的原始凭证,如合同、发票等,要单独保管的话,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地点和编号,以便于查找。在查阅和借阅凭证时,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由借阅人填写借阅登记簿,注明借阅日期、用途、归还日期等信息,防止凭证在借阅过程中出现丢失或损坏。 另外,对于电子会计凭证的保管,也要遵循相关规定。电子会计凭证要存储在安全的存储设备中,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同时,要保证电子凭证的格式符合规定,便于查询和使用。 最后,在保管期满后,销毁会计凭证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要由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在销毁时,应当由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