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哪些若干问题?


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涉及多个重要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常见的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就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行为。 其次是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需要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判断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再者是虚假宣传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审查宣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另外,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也是审理中的关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后,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至关重要。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例如,在证明混淆行为时,需要提供商品包装、装潢等方面的对比证据;在证明商业秘密侵权时,需要提供商业秘密的构成证据以及侵权行为的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