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当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甚至死亡时,要求行为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一种侵权法律制度。在江苏,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医疗费,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你因为受伤去医院看病、买药、住院等花的钱,都可以要求赔偿,只要有相应的票据和证明。 误工费方面,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你因为受伤不能上班,工资少拿了,这少拿的部分就是你的误工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是请护工照顾你所花的费用,或者家人照顾你而损失的收入。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就是你因为看病坐公交、打车等交通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比如你因伤导致残疾,根据伤残等级和当地标准,会有相应的赔偿金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不幸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此外,在江苏,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还可能会根据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政策进行调整。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各项标准有所不同。在实际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要准确适用相关标准,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