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吉林,最近遇到点事儿。我和别人起了冲突,对方一气之下把我的财物给损毁了。我想知道在吉林,这种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达到什么程度会构成刑事案件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立案标准,看看我这情况能不能让对方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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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毁财物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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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通过各种手段破坏、损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私人财物的行为。比如用暴力破坏机器设备、砸坏门窗等。下面来详细说说吉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刑事立案标准。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吉林地区,一般也是按照这个全国性的规定来执行刑事立案的。 对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这一标准,它是指被故意损毁的财物经过专业的价格评估后,损失价值达到了五千元。比如,某人故意砸坏了他人的汽车,经过评估,汽车的维修费用以及贬值损失加起来超过了五千元,就可能会被刑事立案。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强调的是毁坏行为的次数。不管每次毁坏财物的价值多少,只要毁坏行为达到了三次或三次以上,就符合立案条件。比如,某人多次故意破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即使每次破坏造成的损失都不高,但累计达到三次,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纠集就是组织、召集的意思,公然则是指在公开场合、众人都能看到的情况下进行毁坏行为。例如,一些人受他人召集,在商场等公共场所故意破坏商品,这种行为就可能被立案处理。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是一个兜底条款。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比如,毁坏的是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财物,给财物所有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等,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立案。如果在吉林遇到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况,要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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