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别人起了冲突,动手把对方打成了轻微伤。现在不知道这种情况该由哪个地方或者部门来管。我想了解下,关于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管辖,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是由事发地的派出所管,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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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管辖问题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得明白什么是管辖。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机关或者部门有权处理这个事情。对于殴打他人致轻微伤这类治安案件,主要涉及到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 从地域管辖来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案件由事发地的公安机关来管。比如,在A地发生了一起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事件,那么A地的公安机关就有管辖权来处理这个案件。但要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违法行为人在B地居住,而在A地实施了殴打行为,并且由B地公安机关管辖更合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由B地公安机关管辖。 从职能管辖方面来说,对于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案件,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因为这类案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所以,公安机关会依据相关的证据,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管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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