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与涉及军人离婚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旨在明确不同情况下离婚案件应向哪个法院提起。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般离婚和涉及军人离婚的管辖规定。 对于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张三和李四是夫妻,李四的户籍所在地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此时张三若要起诉离婚,就应向B地法院提起。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比如,王五的配偶在国外,王五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涉及军人离婚的管辖规定相对复杂一些。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小赵是非军人,他要起诉身为非文职军人的配偶小钱离婚,那么小赵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小赵和小钱都是军人,那么小赵既可以向小钱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小钱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起诉。 总之,无论是一般离婚还是涉及军人离婚,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这样才能保证离婚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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