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违约责任有哪些种类?


民事违约责任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简单来说,就是签了合同的人没按合同办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种类: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房,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