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有哪些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通俗来讲,就是违约方在能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家违约不想交房,买家要求卖家继续按照合同交付房屋,这就是要求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例如,当交付的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卖家负责修理、更换、重作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中有体现。 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