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责任都有哪些?


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是继续履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把该做的事情做完。比如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卖房的人突然不想卖了,买房的人有权要求卖房的人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过户等手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其次是采取补救措施。这是指违约方采取措施弥补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像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行修理、更换等。例如购买的家具出现损坏,商家有责任进行维修使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再者是赔偿损失。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另外,还有几种违约情形: 预期违约,就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比如在交货日期还没到的时候,卖方就说不交货了。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没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原因可能是能履行却拒绝履行,也可能是确实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有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比如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债务人没还钱,就是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债务人还款,就是债权人迟延履行。 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包括瑕疵履行(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和加害给付(交付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等情况。 相关概念: 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不履行: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迟延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不适当履行: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瑕疵履行:一般指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加害给付: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