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继续履行**:这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场地、资金等,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继续履行这些义务,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比如,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影响了工程质量,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更换合格的材料,这就是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方式。 **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例如,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工程延误,给承包人造成了额外的费用支出,如人工窝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这些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例如,合同中约定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需按照每日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例如,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以根据定金罚则要求发包人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