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的定义与形式**: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缺乏有效的证据。 **招投标活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这样可以确保工程承包过程的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发包与承包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但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同时,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合同主要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这些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权益。 **验收与交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管辖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