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被诱骗了且没有聊天记录只有语音通话该怎么办?
在快手平台上遭遇了诱骗,可关键的聊天记录没保存下来,只剩下语音通话。心里特别着急,想知道这种情况要怎么维护自己权益,能不能让骗子受到应有的惩处,想了解具体的解决办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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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快手被诱骗了,即便没有聊天记录只有语音通话,也是有办法应对的。首先要明确,在网络环境中遭受诈骗,即便缺乏聊天记录,您依然有权利向警方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您的语音通话就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类型的证据,能够用来辅助警方调查和处理案件。 接下来要做的是,向治安部门详细描述相关事件。要尽可能准确、详细地把诱骗的过程、发生的时间、涉及的金额等信息告知警方。同时,将语音通话这个证据提交给警方。除此之外,若还有其他能够证实欺诈行为确实发生过的证据,比如诱骗过程中涉及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一并提交给警方。这些证据能帮助警方更好地了解案件全貌,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报案后,要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按照警方的要求提供信息和协助调查。如果案件侦破,警方会根据情况追回损失。 相关概念:(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 电子数据: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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