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是怎样的?


在破产清偿中,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顺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像员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而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约定,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偿的顺序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债权排在比较靠前的位置。但是,担保债权又有其特殊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担保债权针对的是特定的担保财产,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足够清偿担保债权,那么剩余的破产财产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参与分配。而劳动债权则是从剩余的破产财产中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在破产清偿中,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劳动债权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考虑了劳动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