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其试用期该如何计算,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给我定的试用期感觉不太对劲。我想知道具体怎么算才合法,还有这方面有哪些相关规定,会不会公司在试用期上坑我啊,麻烦给我讲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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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对于三年期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只要约定的试用期时长不超过六个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约定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都是可以的。 另外,试用期的工资也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所谓“试用期不交社保”的说法。 总之,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且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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