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权益的重要基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几种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 首先是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故意夸大公司的规模和发展前景,劳动者基于这些虚假信息签订了合同,这种合同就是无效的。胁迫则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其次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责任。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等条款,这些条款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是无效的。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最后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例如,某些行业有最低工作年龄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满法定工作年龄的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无效。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当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如果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了解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至关重要,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