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是由单位报个税,还是由个人申报?
我有一笔劳务费收入,不太清楚这笔费用的个税申报该由支付我劳务费的单位来做,还是得我自己去申报。我担心申报主体弄错会产生税务问题,所以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劳务费的个税申报到底该谁来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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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劳务费个税申报主体的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劳务费,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比如个人为企业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获得的收入。 关于申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意味着,在劳务费的个税申报中,支付劳务费的单位或个人具有扣缴义务,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由支付方来进行代扣代缴。比如一家企业支付给某设计师一笔设计费,企业就需要按照规定从这笔费用中扣除相应的个税并代为申报缴纳。 不过,个人也并非完全不用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在一些特定情形下,纳税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例如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这里的综合所得就包含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个人要进行汇算清缴,将全年的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汇总,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所以,对于劳务费个税,一般先由支付单位或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之后个人再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等自行申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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