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关法规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是一名女职工,在工作中感觉公司对我们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不是很明确。我想知道国家相关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到底有哪些具体规定,比如在工作强度、生理期、孕期等方面,公司应该怎么做才是合法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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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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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方面,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基础法律。其中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指劳动强度指数非常高的工作,通俗来讲就是那种非常繁重、高强度的体力活,女职工是不被允许从事的。同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也是相对较重的劳动,经期的女职工身体较为脆弱,所以要避免此类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相关内容。该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女职工生育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强调,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综上所述,这些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女职工在遇到劳动权益受侵害时,可以依据这些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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