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征地拆迁有没有期限限制?如果没有期限该怎么赔偿?

最近遇到了征地拆迁的事儿,感觉整个过程好像没有个明确的时间界限。心里很没底,不知道这种情况正不正常。想了解下征地拆迁到底有没有期限规定,要是真没有期限的话,赔偿方面又是怎么个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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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有期限限制的。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期限要求: 在征收决定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在签订补偿协议阶段,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如果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关于赔偿方面,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及标准: ###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补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 **土地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因土地被征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损失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青苗补偿费是指在土地被征用后,因土地上的农作物(青苗)遭到毁损,用地单位向其种植者或者个体经营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性费用。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如房屋等)遭到破坏,用地单位向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性费用。 ###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补偿内容包括: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补偿标准进行操作,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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