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证明办理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身份证上有曾用名,但在一些业务办理时需要开具曾用名证明。我不太清楚现在办理曾用名证明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比如去哪里办、要带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什么等,希望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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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证明是用于证实个人曾使用过其他名字的一种证明文件。在办理许多事务时,可能会需要提供此类证明,比如办理房产过户、银行开户等。 关于曾用名证明办理的规定,通常依据《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等相关政策。一般来说,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曾用名属于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证明的范围。 办理曾用名证明,通常需要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所需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身份和户籍信息的文件。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流程大致如下:首先,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详细说明办理曾用名证明的用途等相关信息。然后,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曾用名的真实性。如果审核通过,派出所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曾用名证明。整个办理过程通常在几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间可能因地区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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