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在了解《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涉外票据。涉外票据,简单来说,就是在票据行为中,有一些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下面,我们分不同的情况,来看《票据法》对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首先,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这是根据《票据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这就好比一个外国人,按照他自己国家的法律,他做票据相关行为的能力有限,但在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他被认为有完全的能力来进行这些票据行为,那么就按照行为地的法律来认定他的能力。其次,对于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一般也适用出票地法律,不过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这依据的是《票据法》第九十七条。也就是说,一张汇票或者本票,上面该写什么内容,以出票地的法律规定为准。而支票呢,通常也是看出票地法律,但如果双方商量好了,也能按照付款地法律来确定记载事项。再者,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九十八条明确了这一点。比如,在某个国家进行了票据的背书行为,那么这个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等问题,就按照这个国家的法律来判断。最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而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此外,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这些规定分别在《票据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比如,当持票人要行使票据追索权时,他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这要看出票地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持票人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示付款、拒绝证明该怎么开、要在多久内开出来等问题,则要看付款地的法律规定。当票据丢了,失票人要采取什么程序来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同样是适用付款地法律。总之,《票据法》对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票据行为的不同特点和发生地的法律环境,为涉外票据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助于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