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对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好像有解除我劳动合同的打算。我不太清楚在劳务派遣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我又有哪些权益,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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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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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对复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而用工单位则是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关于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角度来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劳动者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用工单位角度来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来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限制做出了规定。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总之,在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都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操作,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遇到问题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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