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罪应当如何处罚?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把公家的钱或者东西据为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他较重情节”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等情形。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通常是指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与“其他较重情节”类似,但情节更为严重。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是在“其他严重情节”基础上更为恶劣的情形。 4.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不过,如果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总之,贪污罪的处罚是根据犯罪的数额、情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的,法律的规定旨在严厉打击贪污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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