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转破产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案件,涉及到执行转破产的情况。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执行转破产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相关条件、程序以及管辖等方面的详细内容,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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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简单来说,就是在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当事人之一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相应有管辖权法院,从个别清偿转入债权人集中公平清偿的程序。这是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题。 首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前提条件。依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且同意移交。同时,要达到严重资不抵债,债务无法偿还的程度,即被执行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存在资产不足以抵偿所有债务或明显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其次是管辖权问题。执行转破产案件一般以被执行者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主管机构,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基层人民法院也可能涉及,在江苏等地实行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为主、中级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属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必要时也可直接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然后是程序启动。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标准,应将案情转交至破产审判部门审议。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有权利提出破产申请。我国采取申请主导制,仅能基于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相关概念: 执行转破产:在强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符合破产原因,经同意后移送有管辖权法院,从个别清偿转向集中公平清偿的程序。 申请主导制:破产程序仅能基于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无权主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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