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非军人方起诉军人离婚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非军人方起诉军人离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下面将为您详细解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军婚,指的是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对于非军人方起诉军人离婚的情况,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非军人方的离婚诉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里存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为:(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当军人一方存在上述重大过错时,非军人方起诉离婚,无需征得军人同意。在程序方面,非军人方起诉军人离婚,通常要到军人所在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驻地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军婚也有一定的特点。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总之,非军人方起诉军人离婚时,既要考虑到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也要关注军人一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分割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