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合同可以和入职合同叠加吗?
我所在的单位给我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让我去进修,现在涉及到签进修合同,但我之前已经签了入职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两个合同能不能叠加。我主要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有什么冲突或者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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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合同和入职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叠加,并且都具有法律效力。 入职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劳动条件。 而进修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双方就培训及服务期限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专门用于提升技能的专项培训费用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后,有权与员工约定服务期限,这个约定与入职合同并不冲突,可以叠加。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违反了进修合同中服务期限的约定,需要依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金额有相应限制,不可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也不可超过服务期限内未履行部分应分担的培训费用比例上限。对于涉及行业竞争需求保密的单位,即便提供补偿,员工离职之后仍需遵守相关的保密条款规定,如有违规行为,仍须对雇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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