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有哪些操作指引?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操作指引是一套规范且系统的流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收案与结案阶段。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在结案时,要撰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对于办案中提前预收办案费需结算。依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对此有相关的要求。 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等有关手续,并且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及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委托手续,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审判阶段,律师要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如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将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提交人民法院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