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的期限?
我入职时和公司签了试用期合同,现在试用期快到了,公司说要延长试用期。我不太清楚公司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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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试用期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不是可以随意延长的。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一个时间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这些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延长试用期,是不符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规定的。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延长后的试用期总时长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对应劳动合同期限所允许的最长试用期,同时有合理的理由,比如劳动者因特殊原因(如长期病假)影响了试用期内的正常考察等,那么这种延长可能被认为是合理合法的。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擅自延长试用期,或者延长后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这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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