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延长吗?如果可以,要怎么延长呢?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现在试用期快结束了,但公司觉得我还有些方面需要再考察考察,想延长我的试用期。我不太清楚试用期能不能延长,要是能延长的话,具体该怎么操作才合法合规呢?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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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需要分情况来看,具体如下: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期限。因为试用期的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法律对试用期的上限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例如,若签订的是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用人单位想再延长试用期就是不合法的,因为这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 但在特定情形下,试用期可以延长,前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双方都同意延长试用期,并且通过书面形式把变更的内容确定下来,同时变更后的试用期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上限,那么这种延长就是合法的。例如,双方原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经协商一致延长至三个月,且劳动合同期限符合对应可约定三个月试用期的条件,这样的延长就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延长,目前一般仅适用于受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法考察员工的特定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延长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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