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有一批固定资产,我不太清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上,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是怎么回事。比如折旧方法有哪些,折旧年限如何确定,这些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纳税会有什么影响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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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是一个会计术语,简单来说,就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其价值逐渐减少,我们把这部分减少的价值逐步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这个分摊的过程和金额就是累计折旧。 从会计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年限平均法就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前期计提的折旧额相对较多,后期相对较少。 对于折旧年限,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般来说,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较长,可能在20年以上;而一些电子设备等折旧年限可能在3 - 5年左右。 在税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对固定资产折旧做出了规定。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上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前期会计上多计提了折旧,但税法规定只能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需要将多计提的折旧部分加回来。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折旧方法来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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