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有哪些规定?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涉及到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不太清楚在我国法律里,固定资产折旧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折旧方法、折旧年限这些有没有明确的要求,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避免在财务处理上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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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通俗来讲,就是把固定资产随着使用和时间推移而损耗的价值,逐步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 我国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有一系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在折旧方法上,企业一般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其中,年限平均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比如,一台价值1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0,那么每年的折旧额就是10万除以5,即每年折旧2万元。不过,企业一旦选定了折旧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稳定性,方便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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