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满足什么条件能够立案?
我朋友开了个棋牌室,平时有人在里面赌钱,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构成开设赌场罪。我想了解下,从法律上来说,开设赌场罪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就会被立案呢?我很怕他不小心触犯法律,所以想弄清楚这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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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一种常见的涉赌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开设赌场罪就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有几种具体情形,会被认定满足立案条件。第一种情形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这里的“抽头渔利”,可以理解为赌场老板从参赌人员的赌博输赢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就像做生意收手续费一样。如果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第二种情形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赌资”就是参赌人员用于赌博的钱。当这些钱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追诉。 第三种情形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不管是一次性组织了二十人以上参与赌博,还是多次组织,累计起来达到二十人,都符合立案条件。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会立案。比如,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这种行为也被视为开设赌场罪并予以立案。此外,如果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不管涉及的金额或者人数多少,都会被立案处理,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有更严格的保护。 总之,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的,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赌博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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