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最近遇到一些和赌博相关的事情,对开设赌场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太清楚。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就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然后被立案追诉呢?是从参与人数、赌资,还是其他方面判断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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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的立案追诉标准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从组织赌博的情况来看,如果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出现下面几种情况之一就要立案追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 。简单来说,就是组织多人赌博,从中获利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参与赌博的资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就会被追究责任。这里的“抽头渔利”就是指在赌博活动中,组织者从赌博输赢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作为获利。“赌资”就是参与赌博的资金,包括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其次,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也要立案追诉。这种情况是针对跨境赌博且组织者从中获利的行为。 另外,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会被立案追诉。这是考虑到互联网时代网络赌博的情况,即便没有实际的线下赌场,但通过网络实施相关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是《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上述相关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 相关概念: 抽头渔利:指在赌博活动中,组织者从赌博的输赢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财作为自己的获利。 赌资:包括赌博时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以及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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