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开设赌场罪的金额界限具体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下开设赌场罪在金额方面的定罪界限。比如说抽头渔利多少金额、赌资达到多少、获利多少等会被认定为犯罪,不同金额对应的量刑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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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金额界限涉及到立案追诉和情节严重两个层面,不同的金额情况对应着不同的量刑标准,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关于立案追诉的金额界限: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需达到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例如,赌场老板从每场赌博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累计达到这个数额范围,就可能被立案追诉。 - 赌资数额累计要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比如在一场赌博活动中,参与赌博的资金总和达到这个范围,就符合立案条件。 - 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上述立案追诉金额界限的情况下,就会按照这个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其次,属于“情节严重”的金额界限: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 - 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 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 - 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 法律依据:当达到“情节严重”的金额界限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开设赌场罪的金额界限是判断犯罪情节轻重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具体的判定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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