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哪些条件?


安置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一般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先说约定解除。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好了,一旦出现某些特定的事由,一方或双方就有权解除合同。打个比方,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果在某个具体日期前不能完成房屋交付,那么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当这个约定的日期到了,房屋确实没有交付,这时买方就可以按照约定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再看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就是那些人力无法抗拒的情况,比如地震把安置房震毁了,导致合同没法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能解除合同。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卖方明确说不卖了,或者把房子又卖给了别人,那买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假如卖方一直拖着不交房,买方催了之后,过了合理时间还是没交房,买方就能解除合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居住使用,导致买方买房子的目的达不到,这时买方也能解除合同。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协议解除,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合同,让原合同关系废弃,双方基于原合同的债权债务消灭。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方式。 约定解除: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