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才能解除征地拆迁安置协议?

我家涉及征地拆迁,之前签了安置协议,但现在出现了一些状况,想解除协议却不知道该怎么做。比如对方好像有违约行为,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解除?具体要通过什么流程?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的规定和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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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除征地拆迁安置协议,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就解除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征地拆迁安置协议。 其次,法定解除的情形: 1.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得拆迁安置工作无法按照协议进行,且这种情况无法克服和避免,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一方明确表示或通过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拆迁方明确告知被拆迁方不会按照协议提供安置房屋,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履行主要的拆迁补偿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拆迁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拆迁补偿款,经被拆迁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是没有支付。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满足被拆迁方的居住需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协议。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受欺诈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标的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要解除征地拆迁安置协议,建议当事人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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