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拆迁协议后反悔该怎么办?


签了拆迁协议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反悔的,因为该协议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反悔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若与房屋拆迁有关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是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进行的,如果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存在问题,那么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也就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例如,政府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拆迁许可,被拆迁人就可以此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其次,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时,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比如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估价,又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明显不公平,像对房屋的实际价值评估过低等情况。 再者,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例如,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补偿政策的真实情况,诱使被拆迁人签订了协议,被拆迁人在知晓真相后就可以主张撤销协议。 另外,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出现上述可以反悔的情况时,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寻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介入及妥善处置,可向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进行裁决,若行政管理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当事人亦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或者撤销该协议。在诉讼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收集相关证据,如协议书、拆迁通知以及房屋评估报告等。 法律依据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