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协议签了之后可以推翻吗?

我家房子面临拆迁,已经签了拆迁协议,但后来发现补偿款好像比周边类似情况的人家少很多,担心自己吃亏了。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推翻之前签的协议,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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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拆迁协议签了之后,一般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随意推翻。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拆迁协议是可以被推翻或者变更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若与拆迁有关的行政许可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比如政府部门在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拆迁项目,那么以此为依据签订的拆迁协议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确认该拆迁协议无效。这是因为拆迁行为必须在合法的行政许可框架内进行,缺少合法前提的拆迁协议自然难以成立。 其次,房屋估价机构如果存在违法或估价不合理的情况,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拆迁协议。例如,房屋估价机构不是按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或者在估价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关的评估标准,导致估价结果明显偏离房屋的实际价值,这就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比如,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的标准、安置方式等有错误的理解,且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到协议的签订;或者拆迁方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误导被拆迁方签订了不公平的协议,这些情况下被拆迁方都可以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 另外,如果拆迁协议是由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该协议的效力可以被追认为无效。因为未成年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签订的协议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他们的意愿和利益,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协议是可以被推翻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几种情形,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等,撤销权就会消灭。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推翻拆迁协议,当事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可以推翻协议的情形,并且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这通常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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