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已经签字了,现在又反悔了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不可以随意反悔。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被征收人还是有机会反悔的,具体情况及应对方法如下: **一、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 实践中,为完成拆迁工作,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让被征收人在非常不自愿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比如征收方承诺给予高额补偿并签订协议后又反悔,或者以威胁手段强迫被征收人签字等。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要及时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将其撤销。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那么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例如,拆迁项目没有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等。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三、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的情况**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比如估价机构没有相应资质,或者评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值。 **四、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协议的情况** 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或者是由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例如,对拆迁补偿的内容存在错误理解而签订协议,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等。当发生这些情况时,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