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安置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判断安置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的基本准则。 也就是说,如果签订协议的双方都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真心想签这个协议,而且协议内容不违法、不违背道德风俗,那协议在这方面就满足有效条件。 另外,关于安置房的特殊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就意味着,如果安置房没有取得房产证,按照这条法律规定,此时签订的转让协议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因为没有房产证,房屋的产权归属等情况还不明确,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权属不清、有争议的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引发纠纷。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未取得房产证的安置房转让协议效力认定,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法院认为上述法条是管理性规范,并非认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协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有效条件,即使没有房产证,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有效。 所以,综合来看,要判断安置房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从签订协议双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等方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对协议效力存在疑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 相关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比如成年人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签合同等;未成年人或精神有问题的人,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受限。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一般利益,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简单说就是协议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秩序和道德。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违反这类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