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留守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时看到了留置和留守这两个词,不太清楚它们在法律层面到底有啥不一样。我想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定义、适用场景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不同,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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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语境中,“留置”和“留守”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首先来说留置。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简单来讲,当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例如,甲把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成后甲却不支付修理费,此时乙修理厂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在甲依旧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乙可以依法处置该汽车来获得应得的修理费。 而“留守”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常见语境里,“留守”通常指的是由于某些原因,人留在某个特定的地方,比如“留守儿童”“留守老人”,是指父母外出务工后留在农村生活的儿童,以及子女外出后独自留在农村生活的老人。它更多是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并不涉及像留置那样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留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具有特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而留守只是一种对人员所处状态的表述,不具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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