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在建筑工程领域,当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的结算单价不一致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妥善处理。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概念。主合同是双方在工程开始之初就主要权利义务、工程内容、价款等核心事项达成的基础协议。而补充合同则是在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工程变更、市场情况变化等,双方对主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修改而签订的协议。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补充合同实际上就是对主合同的一种变更形式。当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时,通常应遵循“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签订程序合法合规,那么补充合同中的结算单价一般会优先适用。因为补充合同是在主合同之后签订的,反映了双方在新情况下对结算单价的重新约定。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补充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补充合同。一旦补充合同被撤销,那么就仍需按照主合同的结算单价执行。例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补充合同,提高了结算单价,受欺诈方发现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补充合同。 此外,如果补充合同对结算单价的变更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者变更的内容存在歧义,双方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协商一致的,可以达成新的协议明确结算单价;若协商不成,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交易习惯、公平原则等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在签订补充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具体地约定结算单价的变更情况,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无歧义。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签订合同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