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确实有不少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如果一方要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要是通知里写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就自动解除,而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没履行债务的,合同就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要是对方对解除合同有不同意见,任何一方都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行为有没有效力。 其次,要留意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单方解除合同可不是随便就能进行的,得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且遵循一定程序才行。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那可是会构成违约的。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些法定解除情形,像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要是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就随意解除,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然后,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一定要把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编号以及要解除的具体部分等都明确约定清楚,双方或者三方签字后协议才生效。要是有一方因为在外地等个人原因不能到场签字,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不过另一方在条件允许时,要尽量想办法核实委托书的真假,防止受骗。 另外,如果双方就解除合同的事情协商好了,有了口头约定,为了保护自己权益,最好留些证据,像录音、传真件等,万一以后产生纠纷,这些证据能派上用场。 最后,说说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还没履行的,就不用履行了;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买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个别情况下,买房人还能请求法院判令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关概念: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